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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汇检罚〔2020〕001号)显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九条、第十八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昌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229.47亿人民币。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十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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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 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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