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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违法遭罚100万 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元添予以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56.34亿元,大股东为法人股,持股比例57.57%。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福建银监局关于刘元添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闽银监复〔2015〕230号)显示,经审核准予刘元添福建海峡银行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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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 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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