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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安分行被责令改正 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安汇检罚字〔202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安市中心支局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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