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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士被小客车撞住院 中华财险被法院判赔2.4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彭香芝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杨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向原告彭香芝赔偿24643.8元,被告杨鹏向原告彭香芝赔偿5639.99元。

2021年8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彭香芝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杨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75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2020年6月19日04时55分许,被告二杨鹏驾驶车牌号为粤AF18316号小型客车,沿花都区新华街道金花街由南往北行使至金华街出翠福一街北132米时,因驾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彭香芝骑无号牌人力三轮车,造成彭香芝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鹏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为被告杨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香芝无责,事故发生时彭香芝54岁。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侧额顶部、右侧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3.多处皮肤擦伤;4.C3/4、C4/5、C5/6椎间盘中央型突出;5.右肺上叶小结节。出院医嘱提及全休四周。2020年8月27日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1.脑震荡;2.左侧头皮血肿;3.背部软组织挫伤。医嘱提及全体一周。上述医疗费凭票据计算合计576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按照3373.44元/月的标准计算实际停发时间三个月为10120.3元,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误工标准是3373.44元予以采纳。误工时间为住院36天加医嘱全休五周为71天,本项计算为7983.8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33370.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粤AF18316号小型客车在被告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杨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鹏事故后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事项。因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已向兴昊城公司送达保险条款,而保险条款已对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加黑加粗提示,应视为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故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不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第四至六项合计26639.99元,第七至十项损失合计14643.8元。故联合保险珠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24643.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6639.99元,由杨鹏承担赔偿责任。扣减杨鹏已经垫付的11000元,杨鹏还应赔偿原告5639.9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彭香芝赔偿2464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杨鹏向原告彭香芝赔偿5639.9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网显示,中华财险,全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华财险注册资本金为146.4亿元人民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8.24%,市场规模位居国内财险市场第五,农险业务规模稳居全国第二。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连续五年授予公司“A-”财务实力评级。目前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达5000多个,全国设有33家分公司,营业网点超过2600个,员工队伍45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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