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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2宗违法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汇罚【2021】1号)显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人民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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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第二条: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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