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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贵州省分公司违法被罚 代替投保人签保险合同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46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贵州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42万元罚款。 

此外,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44号显示,刘忠伟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贵州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6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显示,李开军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贵州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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