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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怡财富及基金经理收警示函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对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李文东存在上述行为,反映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李文东也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李文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20号

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经理李文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李文东存在上述行为,反映你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

关于对李文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22号

李文东: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职务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及所任职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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