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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立科技关联方资金占用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华西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昨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立科技”,835193)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东立科技通过预付货款方式向攀枝花亚平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但部分预付货款实质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饶华控制的攀枝花兴中钛业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兴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617.68万元,年末余额为零;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2789.5万元,年末余额282.45万元;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854.26万元,年末余额为零。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饶华归还了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东立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东立科技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攀枝花东立化工有限公司,创建于2007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5200万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固废绿矾(FeSO4.7H2O)的资源综合利用,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商。2015年12月28日,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835193,主办券商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证监会令161号)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你公司通过预付货款方式向攀枝花亚平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但部分预付货款实质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饶华控制的攀枝花兴中钛业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兴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617.68万元,年末余额为零;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2,789.5万元,年末余额282.45万元;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854.26万元,年末余额为零。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实际控制人饶华归还了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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