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信息 > 正文

西部证券上半年净利润增12% 员工薪酬福利总额增13%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昨日晚间,西部证券(002673.SZ)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西部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2.17亿元,同比增长44.9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5亿元,同比增长12.1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08亿元,同比增长14.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45亿元,上年同期为3.49亿元。 

今日,西部证券股价小幅下跌,截至收盘报8.11元,跌幅0.98%。 

报告期内,西部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16元/股,比上年同期减少11.1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2%,较上年同期减少0.84个百分点。 

截至今年6月30日,西部证券资产总额668.66亿元,同比增长4.70%%;负债总额403.94亿元,同比增长6.99%;资产负债率为50.40%,较上年同期增加2.32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229.55%,较上年同期减少16.48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229.55%,较上年同期减少16.48个百分点。 

2021年上半年,西部证券母公司主营业务中,信用业务板块、资产管理板块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财富管理板块、自营投资板块、投资银行板块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其中,财务管理板块收入为4.57亿元,同比减少2.04%,毛利率44.85%,同比减少1.72个百分点;自营投资板块收入为7.97亿元,同比减少4.79%,毛利率90.45%,同比增加2.43个百分点;投资银行板块收入为1.54亿元,同比减少11.13%,毛利率9.97%,同比减少67.04个百分点;信用业务板块收入为2.40亿元,同比增长30.85%,毛利率91.61%,同比增加49.76个百分点;资产管理板块收入为1925.44万元,同比增长25.53%,毛利率-31.09%,同比增加2.30个百分点。 

股权类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完成5单股权主承销项目(其中2单科创板IPO、1单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1单创业板可转债、1单精选层)。2021年上半年,投行板块新增申报股权项目6单,其中IPO项目3单,精选层项目1单以及新三板挂牌2单;股权项目在辅导企业共计16家。 

债券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共发行25单债券类项目(其中包括2单主承销项目、23单分销项目)。 

股转推荐挂牌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共持续督导企业158家,做市项目117只,提供做市报价29家。公司保荐的珠海拾比佰彩精选层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并在精选层挂牌。 

2021年上半年,西部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1312.85万元,上年同期为5575.35万元,同比减少123.55%,为本期金融资产减值冲回所致。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30.28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西部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6.95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9.13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3.88%。 

2021年上半年,西部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23亿元,上年同期为6.44亿元,同比增长43.38%,为本期支付的职工薪酬等为净增加。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西部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7.05亿元,上年同期为6.25亿元,增长12.82%。 

证监会7月23日公布的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2021年,西部证券评级为A,较2020年评级无变化。 

报告期内,西部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如下: 

2019年,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公司债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引发违约。投资者之一广州证券以证券纠纷为由对盛运环保及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本息合计11,540万元。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后安徽高院驳回上诉。2020年10月26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2021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年6月16日广州证券提起上诉。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投资者之一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由对盛运环保及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本息合计约623万元。该案已于2020年11月11日开庭,尚未判决。2020年11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6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由对盛运环保及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本息合计约2,129万元,该案已于2020年11月30日开庭,尚未判决。2021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6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盛运环保、刘玉斌、杨宝、西部证券和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6,16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32,482,320元;律师费50,000元,该案已于10月21日开庭。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2021年5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起诉被告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和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13,259,400元;违约金20,566,672元,该案已于2020年10月23日进行了庭前质证。2021年6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年6月21日金信基金提起了上诉。 

2020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盛运环保、西部证券,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2,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9,041,005.8元,该案已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12月22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侵权责任起诉被告盛运环保、西部证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等,合计金额91,430,109元,该案已于2021年1月5日开庭,2021年6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信洛肯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侵权责任起诉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胡凌云、王仕民、西部证券,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2,000万元、利息4,868,931.51元,律师费等其他费用30万元。2021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21年6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信洛肯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侵权责任起诉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胡凌云、王仕民、西部证券,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金2,600万元、利息6,329,610.96元,律师费等其他费用30万元。2021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021年6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理的基础事实与盛运环保相关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1年8月2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西部证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其持有的“16盛运01”公司债券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本息合计2183.5万元,违约金915.99万元,律师费20万元。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此外,半年报显示,西部证券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于2017年7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6日生效,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开展了相关工作。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公司已于2017年7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6日生效,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处置了大部分贾跃民质押股票。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公司已于2018年2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5月24日陕西高院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8日生效,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高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4)公司已于2018年2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新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丽杰、赵龙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人民币933.66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杨丽杰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5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新城区法院驳回杨丽杰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杨丽杰、赵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本金900万元及违约金、公司在质押股票185.8万股处置范围内优先受偿。9月13日,公司收到杨丽杰、赵龙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11月处置杨丽杰质押股票170.8万股,取得处置资金609万元。2019年1月7日,新城区法院出具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定一审判决生效。杨丽杰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新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9年12月31日,杨丽杰案件取得部分执行款项,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5)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年6月19日向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海二中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公司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青旅实业《民事上诉状》,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已于2020年1月8日二审开庭,法院裁决维持一审结果。公司已于2020年6月8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2日,上海二中院已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6)2018年5月,因中南重工违约与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人民币8,100万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9月20日,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阴市法院裁定中南重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此外,为全力追回债权、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已提起针对中南重工实际控制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诉讼,其与公司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2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8月2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4月,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被司法拍卖。公司按照享有的债权比例获得拍卖价款的分配清偿。公司已收到部分拍卖清偿款项。2021年6月公司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拟定于2021年9月3日开庭。 

(7)王靖与公司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11日、2015年9月18日、2018年2月2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等协议文件。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人民币50,000万元。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北京一中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北京一中院(2019)京01执88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9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民事裁定,对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进行存款及相应利息的冻结、划拨,并于9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外,为全力追回债权、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已提起针对其配偶董蔚然的诉讼,因其在业务存续期间签署配偶承诺书,故公司向董蔚然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还款承诺,支付融资本金、同期利息、违约金合计20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8)钟葱于2015年3月、2016年6月与公司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协议文件。钟葱以质押金一文化(证券代码:002721)1865万股股票方式,融入初始交易本金8,758万元,约定购回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钟葱未清偿到期债务,已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钟葱、邵蕾及葛力溶(邵蕾、葛力溶为钟葱时任和现任配偶)共同向公司清偿欠付融资本金8,75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已于2020年6月5日案件一审开庭,2020年12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延期利息和违约金已基本得到支持。因公司及钟葱对违约起始日的认定存在异议,钟葱和公司均提起上诉。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判决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24%年化计算延期利息及违约金,支持了公司针对钟葱及其配偶的诉讼请求。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