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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信用联动 堵住个人破产制度“后门”

作为全国首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深圳又有新动作。日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率先落地。而在上个月,深圳中院审结了我国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紧接着,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执行层面有了更完整的配套支持。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债务人放下包袱的同时,调动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这既是赋予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也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更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绝不是要给“老赖”开后门,更不是纵容债务人恶意逃债。但是,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又如何确保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实现初衷,避免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痛点和难点所在。在很大程度上说,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大范围实施,也正是有此顾虑。此一背景下,《意见》的出台无疑让人看到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功实施抱以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根据《意见》,个人破产状态,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等都将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履行诚信承诺书的状况,也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计入诚信记录。此外,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如有受到人民法院处罚、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的失信行为时,将通过“深圳信用网”予以公示。这些综合措施的目的只有一个——让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引入社会监督,以最大程度堵住个人破产制度的“后门”。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样的人,即便一时陷入债务漩涡,社会也应该给予其重新创造财富和价值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本是对守信者的激励。而将个人破产程序与社会信用体系打通,也就是要防止诚信的失效,并避免让失信者钻空子。这并非无的放矢。如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的几个月,就共收到640余件申请,但到目前为止只有8宗申请正式受理。这既表明个人破产受理的严谨、审慎,也折射出不可低估其中的诚信风险。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便有助于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还要看到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仍是一件新事物,无论是在社会观念层面,还是相关制度环境层面,都还需要有一个逐步接受和完善的过程。那么,深圳作为先行者,更需要开好头、起好步,以有效的配套制度堵住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漏洞,这既是对债权人负责,也是增进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和接纳程度的内在要求。

出台个人破产条例,成功审结我国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上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这是深圳的自我创新,也是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更大范围的推广作出的必要探索。期待在不断的调试、完善中,这份探索能够释放更多的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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