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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需“不念过往不畏将来”

在22日一场面向中外媒体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强调,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内资、外资,检察机关一视同仁地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保护。

这不是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强调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一律平等保护,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平等保护本是法治的基础要义,为何仍需公开三令五申?平等保护的背后,也有根植于立法基因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践,并非一蹴而就。囿于历史局限,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只对“国家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不同的区分。2004年,“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写入《宪法》。3年后,《物权法》顶着巨大的争议,明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并为此制定配套了各种法律对策。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每有民企大案,均会有平等保护的声音传出。与其说,这是对过往偏向保护的一种隐忧,不如说更是对未来平等保护的一种期盼。

对司法机关来说,在平等保护上也需要“不念过往,不负当下,不畏将来”。去年通过的《民法典》第113条明确,“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条被普遍认为,对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它也成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践行平等保护时的重要法律渊源。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披露,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涉民营企业“挂案”组织专项清理。专项清理“挂案”,不只关联着众多民企的生与死,也关系到更多就业人口的饭碗。从法律上说,程序违法的“挂案”,使民企及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侵害涉案民企合法权益,更影响司法公信力。

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发展,关键就在“平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要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如果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就是最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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