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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邻居借走古董烟嘴32年不还,估价150万,邻居却说是送的

男子起诉邻居借走古董烟嘴32年不还,估价150万,邻居却说是送的   

“这是我们祖上传下来的,现在东西没有了……”

6月19日,生活在浙江杭州,今年51岁的张先生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求助,1990年左右,邻居从其父亲手中借走一枚“盘龙帝王绿翡翠烟嘴”古董不肯归还。张先生认为,结合这枚烟嘴材质,雕刻工艺,历史价值(清末民初)等综合考量,估值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邻居称,他确实从张先生父亲处取得烟嘴一枚,但不是1990年而是1975年,不是借走而是赠与,张先生并未实际看到过该烟嘴,无法得出类似“盘龙帝王绿翡翠”的结论,将该烟嘴形容为“清末民初”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

多次讨要无果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邻居告到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邻居借走家中古董,屡次催讨无果

“这件古董是从祖上传下来的。”张先生称,1990年左右,邻居从其父亲手中借走“盘龙帝王绿翡翠烟嘴”古董一件。该烟嘴材质为帝王绿翡翠,色泽纯正浓郁,质地细腻通透,周身二龙缠绕,雕琢工艺精湛,是件罕见且价值不菲的老古董。依据参考2021年10月12日香港苏富比秋拍会帝王绿翡翠价,结合这枚烟嘴材质,雕刻工艺,历史价值(清末民初)等综合考量,估值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张先生表示,父亲在世时和母亲、大姐、二姐等多次向邻居催讨,后期张先生和母亲也一直向邻居催讨,苦于无证据而申诉无门。2021年8月,邻居因拆屋建房需张先生签字之际,邻居的妻子和儿子分别在聊天、通话中承认了邻居向张先生的父亲借用盘龙翡翠烟嘴的事实。

2021年9月6日,张先生去派出所自述报案并作了笔录,由于超过年限,没有立案。随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邻居告到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先生认为,邻居从父亲手中借走一枚盘龙帝王绿翡翠烟嘴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邻居返还这枚烟嘴。

邻居称不是借走而是赠与,烟嘴已遗失

邻居在庭审中称,他确实于1975年左右从张先生父亲处取得烟嘴一枚,但这枚烟嘴,是张先生的父亲赠与他的。邻居称,这枚烟嘴是张先生的父亲偶然取得的,因张先生的父亲较少吸过滤嘴烟,而自己吸过滤嘴香烟,因此张先生的父亲将该烟嘴赠送给了自己,为此自己还赠送几包香烟给张先生的父亲,张先生的父亲当时觉得不好意思,不想接受,于是自己拿回一包香烟,张先生的父亲才接受。

邻居称,如果张先生的父亲将该烟嘴借给自己而非赠与,那么在借用一段时间后就会索回,且因时间久远,他多次搬家,这枚烟嘴早已遗失。张先生并未实际看到过该烟嘴,无法得出类似“帝王绿翡翠”的结论,将该烟嘴形容为“清末民初”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根据凭借想象得出物品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毫无理由。

邻居表示,即使是借用关系,张先生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张先生的父亲在2001年3月3日因病去世,而张先生却直到2022年才提起诉讼,其要求返还的请求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邻居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诉请。

法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与邻居的庭审陈述,邻居对于从张先生父亲处取得一枚烟嘴的事实并无异议,仅对交付时间及交付事由提出异议。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交付时间在法律上无实际意义;对于交付事由,张先生未举证足以证明烟嘴系借用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先生陈述邻居在1990年左右向其父亲借用烟嘴,未提供证据证明父亲在世时及其去世后至2021年前其父亲的继承人有过向邻居催讨归还案涉烟嘴的经过,直至2021年才有催讨的事实,前后长达30余年,明显不符合借用物品未及时归还而需催讨的日常生活常理。综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邻居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案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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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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