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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建立完善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完善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进一步落实自主权,激发文化事业单位的动力和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识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这是推动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进行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行政化现象,管办不分、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上述问题制约着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和公益文化服务有效提供。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内容和途径。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一是明确文化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以激发文化事业单位活力;二是扩大社会参与。通过吸收文化事业单位外部人员进入决策层,扩大参与文化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三是规范运行机制。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完善文化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文化目标的实现。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推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推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这份文件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等,作了系统论述。一些省市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工作也早就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这些文件和试点经验对推动文化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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