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地警方带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因为3名凶手都不满14周岁,按现行的《刑法》,他们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有下调的必要?
湖南邵东县18日发生一起小学教师被杀案。让人吃惊的是,三名凶手都是未成年人: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
现行的《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3档:14周岁以下,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一刀切的规定意味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主观恶意有多大,都不能定罪量刑。
应该看到,这个“14周岁”的规定,是在30多年前制订的;而在30多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的发达,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对基本的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说,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
就像本案中那样,按警方的通报,三名未成年人事前“预谋”到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先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致被害人李某云死亡;然后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
事前有预谋,犯罪手段老练、阴毒、冷酷,这是否还符合《刑法》“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
不仅是这次的血案,近年校园霸凌视频屡屡曝光,引爆社会公愤,这些案件中很多行凶者因为不满16周岁,而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刑法》规定的14周岁、16周岁2档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成为一种“反向激励”——没有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成为纵容未成年人以身试法的诱因?
而且,有一些犯罪集团也在故意容留16乃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盗窃等犯罪,故意钻法律的空子。这对于社会秩序,对于未成年人本身都形成了伤害。
其实,像中国这样坚持“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的一刀切标准的国家并不多。比如说,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对于要求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英国司法部坚持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
因为在1993年,英国利物浦两名10岁男孩逃课,偷走2岁婴儿并虐杀,放在铁轨上伪装成事故,此案曾震惊英国全国。在两人被捕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警方曾将两人称为“男孩A”和“男孩B”。但最终迫于外界压力,法官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最终,这两个10岁的杀人犯获刑15年。
而中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被不少人讥为“重保护,轻处罚”。这主要源于中国跨越式的法治进程中,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尚未充分承担“保护”职能的时候,就面临“袒护”的质疑。
面对目前这起清一色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凶杀案,社会应反思:现行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调整的必要?
即使不做出全面下调,对于那些处心积虑、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能否结合行为人的心智发展程度,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个案性评估?就算不调整,能否专辟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特殊的未成年人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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