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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相关《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满16岁农村留守儿童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省民政厅出台相关《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不满16岁农村留守儿童 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据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4月14日讯(记者 田玥)4月12日,省民政厅发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意见稿》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职工培训、法治宣传、安全教育等工作。

此次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的截止时间为4月18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函(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编730030)、发送电子邮件(542733349@qq.com)两种方式,向省民政厅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稿》解读

到2020年我省留守现象要明显减少

《意见稿》提出我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有效保障、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外出务工时不得让未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意见稿》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建立一人一档、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一人一档、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

农村留守儿童独居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意见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宣传、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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