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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特殊情况巡视组可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日前,甘肃省委印发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办法明确,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具体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市(州)、县(市、区)的巡视,应当作为巡视工作的重中之重。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省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等单位。根据巡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谈话方案,建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以及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等情形,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甘肃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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