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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恶意推销骗老人 乡镇政府、街办要及时制止

今日,省人大举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老年人生活、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因此,迫切需要根据《老年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我省老年权益法规制度,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共7章49条,从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赡养、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其中,结合涉及老年人的欺诈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在家庭赡养中,《实施办法》规定了赡养人对于老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老年人处分个人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房产”等。特别是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为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

此外,为防止“啃老”现象的发生,《实施办法》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实施办法》规定,在社会优待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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