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12月27日 澎湃新闻)
日前,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题,一度冲上了热搜排行榜第二名的位置,足见其受关注程度之高。有人调侃到“你在网络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此言不虚。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在“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诉讼原则面前,离开了证据,辩解得再冠冕堂皇,聘请再优秀的律师也赢不了官司。现实中,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事件并非没有,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甚至是部分群体进行交易活动的全部载体。如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必须与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渠道进行聊天商谈并交易结算,不得绕过平台与消费者私下交易。还有人们出借资金、商谈事宜时通过微信、QQ等予以进行,并通过网络转账交付资金,不必再进行面对面的线下交往和交易,也不必非得再出具白纸黑字的借条。这既顺应了时代潮流,又极大地节约了成本。
既然是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就必然会因为各方利益的不同和诉求的差异而产生纠纷。那么,如何评判纠纷各方的是非对错,就必然需要提取、收集、梳理、分析大量的证据,离开记载当事人交往和交易的证据,显然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决定了理当赋予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的地位,并对其收集、取证规则予以规范。如果漠视电子数据在证据中的重要地位,既无利于定分止争,导致大量纠纷难以解决,也无利于互联网语境下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的活跃。
而且,只有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才是证据的传统观念早已不合时宜,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成为证据。其实,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法定证据之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就在探索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并以裁判的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运行,以及对大量网络纠纷的裁判,也为确立电子数据证据地位并如何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可以说,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说明打官司不必非得需要白纸黑字的纸质证据,聊天记录和网络交易记录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的概率较大,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的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长远来看,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既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能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是司法顺应潮流,助推社会发展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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