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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币付薪”为难劳动者,此风不可长

据9月15日澎湃新闻网报道,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得以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然而公司却弄来两桶一角面额的硬币,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她认为公司此举涉嫌侮辱。

以“硬币支付欠薪”“羞辱式付薪”等关键词搜索,就会发现,这种事还真不少。比如,去年四川绵阳一名培训机构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公司财务人员给了她一箱子硬币,数了六七个小时;2014年,广西南宁的彭先生遭遇老板欠薪,费尽周折拿到的却是5万多枚、重达300多公斤的1元及5角的硬币……这些通过行政、司法等力量干预后支付的款项,付款方再不情愿也不得不掏腰包,于是,在“整人”“出气”等想法作用下,采取了用硬币支付的招数。

我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用工者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也明确了应使用法定货币支付,但具体使用何种面值的货币,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这也是一些用人单位敢于采取“硬币付薪”的一个主要原因。

正如当事企业所说,用硬币支付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别人无权强制。然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就能为所欲为吗?法律只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而已。大量使用小额硬币支付应付款额较大的款项,如果确实是诸如公交公司等特定行业、企业,或许可以理解,但对其他企业来说,则难逃整蛊、恶作剧、难为人等嫌疑。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的条款。“硬币付薪”显然违反了普通人日常民事活动的惯例。此类行为不仅仅是对维权者的羞辱、戏弄,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是对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威严的藐视。

从本质上看,这是“讨薪难”的一种延续性表现,是从恶意欠薪向“恶意付薪”、戏耍劳动者的演变。尴尬的是,类似事情不时发生,但各方似乎都拿这么做的企业毫无办法,劳动者也只能默默忍受,毕竟,收到硬币总比一分钱收不到要好。

可以肯定的是,“硬币付薪”让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其权益和精神的伤害,有关方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比如,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报酬、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货币面额等,对故意刁难行为给予警告,等等。

他山之石

国外有关于硬币有限使用和赔偿的法案及案例。英国《硬币法案1971》对小额硬币用来支付多大范围的交易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5便士或10便士只能用来支付最高5英镑的物品,20便士或50便士,只能用来支付最高10英镑的物品。再如,几年前,英国一名养老院的经理为泄愤,搬了5大箱、总重达166公斤的硬币来到债主会计家归还800英镑欠款,但这位会计没收,反而将该经理告上法庭并胜诉。法院根据上述硬币法案责令经理连债附加赔款,总共支付1120英镑——不能是硬币。

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经验,通过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中的给付方式进行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给付便利,提升执行效率。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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