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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之争何解?

新闻背景: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时限”缘何引发热议?

这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设计理念讲起。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其中,工伤考虑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强调的是“突发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视同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关联性,其意图是扩大保护,特别是一些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形。而48小时则是抢救病人的黄金时间,也综合考虑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诉求。【详细】

“48小时时限”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工伤扩大化。比如,有些伤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但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劳动者自身疾病造成的。这样的情况认定工伤,会造成工伤认证扩大化,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成本。不过,有些时候,“48小时时限”被有意误读,真正是工作导致的伤害,也受到了“48小时限制”挤压,让劳动者的权益被损伤。【详细】

此外,过于机械的规定很可能引发伦理风险。比如曾发生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案例,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抢救到48小时之后,而亲属则倾向于在时间大限前放弃治疗,以获得高额度赔偿。【详细】

突破“48小时限制”,是一种进步

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

工伤认定突破“48小时限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具体事件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这样的制度善意值得肯定。这也表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的“破例”,并非完全不可能。【详细】

针对超过“48小时”的工伤认定,不能靠一个个的个案来纠偏。这样,很难有一个公正的标准,人为界定也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就非常有必要。【详细】

与时俱进,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

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详细】

有人建议将“视同工伤”相关内容改为“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是比较合理的。虽然取消了“48小时时限”的规定,但却添加了“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病发”的要素,是更加实事求是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现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救或不救”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上一次修订还是2010年,随着时代进步,许多情况已发生变化,也理应作出与时俱进的改进。至于“48小时时限”条款到底怎么改,应该如人社部回应那般,“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回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详细】

微言大义:

@此女不是玩家:上班时生大病别回家,去医院!48小时内身亡的,算工伤,但你中途回了趟家,就不算工伤了。

@何勇海:即使我们不能做到取消工伤认定时间限制,也可将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扩大,如72小时甚至更长,以避免给老百姓增添“要保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艰难抉择。

@像向日葵的女孩k:工伤,48小时?是后期靠呼吸机续命,还是拔掉呼吸机获得赔偿?

@张智全:以抢救时限作为工伤认定标准,显失公平,理当与时俱进地对其予以更改。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需要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48小时时限”显然有些不合时宜,近年来也备受争议。因此,工伤认定不妨回归“工”的本意,突破时限,而从突发疾病“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这一角度进行完善,细化规则设定,释放制度温暖,实现情与法的统一,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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