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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保险吉林2项违规被罚 保险产品培训课件表述片面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显示,经查,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保险”)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邮保险吉林分公司2019年1月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存在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保进行片面比较以及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的问题。 

二、中邮保险吉林分公司2019年1月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以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工具编码:YB-110006-10-201903-86-A)存在表述较为片面、与该产品的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及产品条款不一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中邮保险吉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当事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958号(3-5层) 

主要负责人:冯立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2019年1月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存在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保进行片面比较以及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表述不一致的问题。 

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2019年1月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以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使用的中邮“优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培训课件(工具编码:YB-110006-10-201903-86-A)存在表述较为片面、与该产品的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及产品条款不一致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品培训课件、培训工作台账、相应保险产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保险现金价值表示例、相关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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