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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金服被责令改正 未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新华金服(平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存新华金服壹期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刘某某的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0年6月变更办公地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华金服(平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华金服(平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保存新华金服壹期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刘某某的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于2020年6月变更办公地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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