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信息 > 正文

德美隆信息披露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隆”,835624)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2016年10月,德美隆董事长张晶向屈强借款627.44万元,由张晶配偶孔德海及德美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53%,上述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后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屈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晶、孔德海及德美隆为被告。2020年11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德美隆价值1039.77万元财产被查封、冻结。2021年4月9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件,案件涉及债务本息金额1039.7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7.06%。2021年5月11日,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德美隆未能及时披露涉及重大诉讼及资产被查封冻结的事项,后分别于2021年7月8日、8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德美隆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晶、董事会秘书李天慈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德美隆、张晶、李天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6年1月18日,德美隆正式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为835624,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德美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美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银藤街709号。 

张晶,女,1961年7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李天慈,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德美隆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10月,你公司董事长张晶向屈强借款627.44万元,由张晶配偶孔德海及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53%,上述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后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屈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晶、孔德海及你公司为被告。2020年11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你公司价值1,039.77万元财产被查封、冻结。2021年4月9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件,案件涉及债务本息金额1,039.77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7.06%。2021年5月11日,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涉及重大诉讼及资产被查封冻结的事项,后分别于2021年7月8日、8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晶、董事会秘书李天慈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德美隆、张晶、李天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8月17日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