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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上半年103亿元支付员工薪酬福利 人均91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昨日晚间,中信证券(600030.SH)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中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77.21亿元,同比增长41.0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98亿元,同比增长36.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1.40亿元,同比增长37.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30亿元,同比减少92.78%。 

截至今日收盘,中信证券报24.24元,该股昨日收盘报24.64元。今日,中信证券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 

截至今年6月30日,中信证券资产总额11691.39亿元,同比增长11.03%;负债总额9775.60亿元,同比增长12.74%;资产负债率为79.25%,较上年同期增加1.15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1.47%,较上年同期减少3.29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1.47%,较上年同期减少3.29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94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34.2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52%,较上年同期增加1.45个百分点。 

2021年上半年,中信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其他业务营业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92.48亿元,同比增长40.67%,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2.46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63.60亿元,同比增长55.88%,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0.54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收入为97.68亿元,同比增长9.49%,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5.04个百分点;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为26.16亿元,同比增长23.05%,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5.05个百分点;其他业务收入为97.28亿元,同比增长92.94%,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1.92个百分点。 

投资银行业务中,2021年上半年,境内股权融资方面,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92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422.99亿元(现金类及资产类),同比增长8.01%。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公司继续加大科创板、创业板等IPO客户覆盖力度,完成IPO项目27单,合计发行人民币377.14亿元。公司完成再融资主承销项目65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045.85亿元。随着现金类定向增发市场供需显著提升,公司重点布局现金类定向增发业务,完成41单现金类定向增发项目,合计承销金额人民币845.44亿元。 

2021年上半年,境外股权融资方面,按照账簿管理人口径,公司完成32单境外股权项目,承销金额合计60.05亿美元。其中,香港市场IPO项目14单,承销金额16.32亿美元;再融资项目11单,承销金额34.61亿美元。同时,公司完成美国、澳大利亚和东南亚等海外市场股权融资项目7单,承销金额9.12亿美元。 

债务融资业务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债务融资业务承销金额合计人民币6638.03亿元,同比增长17.89%。承销金额占证券公司承销总金额的13.18%,占包含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在内的全市场承销总金额的5.35%,共承销债券1287只。 

半年报显示,2021年上半年,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6.92亿元,上年同期为20.35亿元,同比减少66.01%。中信证券表示,主要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 

其中,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6132.5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3.13亿元,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4.32亿元,其他信用减值损失1971.00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180.66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175.84亿元。 

2021年上半年,中信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8.63亿元,上年同期为77.89亿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共有员工11,380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7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中信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103.45亿元,人均薪酬福利为90.91万元。 

自报告期初至半年报披露日,中信证券集团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7起。 

第一起为公司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因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违约,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也未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代丰实云兰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付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418,245,278.08元。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及补正裁定,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2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高院将本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负责执行,案件于2020年8月4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康得集团股东韩于在未实缴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康得集团股东韩于在未实缴本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通知,韩于等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第二起为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因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当日完成立案。2019年8月27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9月26日,公司已收到何巧女支付的第一笔和解款项。后因何巧女、唐凯未履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承诺,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7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2020年12月11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因何巧女、唐凯再次违反和解协议,2021年4月28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第三起为公司与中绒集团纠纷案。因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违反承诺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中绒集团名下持有的合伙份额及相关权益归属公司所有并过户至公司名下,如无法过户,则赔偿公司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10,962,689.95元。深圳中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20年9月15日,本案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4月28日,银川中院作出判决,判定中绒集团赔偿公司基金份额对应的市值人民币1.042亿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后公司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第四起为公司与中民投定向发行协议纠纷案。因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定向发行协议违约,公司代表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中民投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495,497,382.2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获得受理,于2020年10月9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7月1日,贸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目前仲裁裁决已生效。 

第五起为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中期票据兑付义务,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华联控股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两次开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后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均提出上诉,案件于2021年5月10日二审开庭(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7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驳回了新华联控股提出的上诉请求。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第六起为公司、金石泽信与信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来的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信业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泽信支付项目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3,958万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和金石泽信共计向信业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约人民币601万元。公司和金石泽信已就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 

第七起为金石灏汭、三峡金石基金与张勇刚、李建琼股权合同纠纷案。因张勇刚、李建琼增资合同违约,公司间接子公司金石灏汭、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峡金石基金”)分别向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张勇刚、李建琼分别受让金石灏汭所持有的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毅集团”)3.8961%股权(截至2019年3月4日应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7,684,932元)、三峡金石基金所持有的刚毅集团3.8961%股权(截至2019年3月4日应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7,684,932元),并支付律师费、仲裁费等。贸仲委于2019年4月12日已分别受理该两起案件,并于2019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1日,贸仲委分别作出两案仲裁裁决,公司均胜诉。后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于2020年1月8日及1月9日分别立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华南涉及诉讼及纠纷3起。 

第一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瑞丰集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与原广州证券(于2020年1月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下同)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发生违约,2019年8月5日,原广州证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并获得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2,99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1月13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中信证券华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复议。2020年4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查执行异议。2021年1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第二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安徽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债券交易纠纷案。因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环保”)债券交易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对广州证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递交材料,起诉安徽盛运环保与西部证券,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19年11月12日,西部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12月16日,安庆中院裁定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管辖。2020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6月10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2021年6月17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第三起为中信证券华南与灏轩公司、丁孔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中信证券华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广州中院起诉灏轩公司及保证人丁孔贤,起诉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4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广州中院于当日受理本案。2021年3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3月31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基本支持了中信证券华南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25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灏轩公司和丁孔贤的上诉状,2021年6月21日收到广东高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待二审开庭。 

此外,报告期内,中信证券还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次。 

2021年2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认定: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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