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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开区协同股权投资遭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未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州经开区协同股权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海峡协同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同六号)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海峡协同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协同六号的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州经开区协同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海峡协同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同六号)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保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福建海峡协同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协同六号的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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