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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银行旗下2家村镇银行违法被罚 贷款"三查"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3份罚单显示,乌海银行旗下2家村镇银行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显示,文昌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员工管理不到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文昌大众村镇银行罚款125万元。 

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23号)显示,琼海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管理混乱。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琼海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时任琼海大众村镇银行行长庄志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天眼查显示,文昌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琼海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均由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控股比例均为88.89%。 

乌海银行的前身是乌海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9月,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0年1月,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乌海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乌海银行”。为落实银监会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乌海银行发起设立了海南省文昌市、琼海市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广东始兴5家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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