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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保险销售公司上海3宗违法被罚 系百年人寿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28号)显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违规事实:1.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业务报表;2.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3.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 

2021年8月16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27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正式成立,总部选址大连,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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