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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上半年营收增速个位数 母公司资管规模腰斩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昨日晚间,国元证券(000728.SZ)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国元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2.75亿元,同比增长7.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6亿元,同比增长36.9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8亿元,同比增长36.7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90亿元,上年同期为48.13亿元。 

今日,国元证券股价小幅上涨,截至收盘报7.84元,涨幅0.77%。 

报告期内,国元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19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18.7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1%,较上年同期增加0.24个百分点。 

截至今年6月30日,国元证券资产总额1006.13亿元,同比增长10.93%;负债总额692.54亿元,同比增长15.74%;资产负债率为59.79%,较上年同期增加3.83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1.21%,较上年同期减少21.0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1.06%,较上年同期减少20.01个百分点。 

2021年上半年,国元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经纪业务、证券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自营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国元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收6.52亿元,同比增长15.33%;营业利润率37.12%,同比减少1.77个百分点。证券信用业务实现营收4.45亿元,同比增长16.75。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收2.55亿元,同比增长84.96%;营业利润率53.68%,同比增加5.37个百分点。自营投资业务实现营收6.07亿元,同比减少2.43%;营业利润率94.38%,同比减少2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收5810.30万元,同比减少15.42%;营业利润率76.16%,同比增加9.09个百分点。 

经纪业务方面,上半年,国元证券母公司实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交易单元席位租赁)3.87亿元,同比增长1.02%,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5136.81万元,同比增长437.25%。 

证券信用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167.18亿元,同比增长40.08%,市场份额0.94%;股票质押余额45.76亿元,同比下降11.51%。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报告期内,母公司成功完成完成6个IPO、2个再融资,承销资金30.55亿元;完成公司债券11只,企业债券1只,合计承销规模58.46亿元。 

自营投资业务方面,报告期内,母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类投资业务实现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利息收入等)9.01亿元,扣除卖出回购等利息支出及分摊的资金成本3.68亿元后,实现净收入5.33亿元。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6月30日,母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451.88亿元,同比下降50.40%;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规模为77.28亿元;单一资产管理规模299.29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规模75.31亿元。 

2021年上半年,国元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908.71万元,上年同期为2.24亿元,同比减少104.05%。国元证券表示,主要系股票质押业务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大所致。 

本期发生额中,坏账损失313.16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676.20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元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5.62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2.34亿元,同比增长139.93%,国元证券表示主要系计提年度绩效奖金增加所致。 

2021年上半年,国元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31亿元,上年同期为3.89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国元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8.59亿元。 

国元证券在半年报中披露,2021年1月20日,山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号)。认定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条)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岗位调整,不对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在交易区安装监控录像,妥善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已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切实加强营销人员管理;对外报送材料逐级把关,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此外,2021年上半年,国元证券无新增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决诉讼,预计负债35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以前年度诉讼事项在本报告期有进展的诉讼有18起。 

第一起为国元证券诉王宇、秦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王宇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1月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裁决王宇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秦英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公司请求。2020年1月7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起为国元证券诉沈善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因沈善俊股票质押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沈善俊偿还融资本金6,108.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起为国元证券诉拉萨市热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拉萨热风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拉萨热风提前偿还融资本金8,902.3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1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起为国元证券诉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乐源盛世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乐源盛世偿还融资本金4,322.66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7月7日收到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情况。2020年8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起为国元证券(代资管计划)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七位被告债券交易纠纷:2019年3月21日,公司作为元赢1号、和元赢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被告七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2019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诉请。2019年10月,秋林集团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因秋林集团未按期缴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第六起为国元证券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七位被告债券交易纠纷:2019年3月22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被告七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2019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诉请。2019年10月,秋林集团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因秋林集团未按期缴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第七起为国元证券诉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债券交易纠纷:2019年5月,公司作为元赢3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金洲慈航支付债券本金6,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裁决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为金洲慈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2021年1月13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法院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2021年5月公司收到法院部分执行回款。 

第八起为国元证券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国元证券管理的元赢16号和浦江1号资管计划合计持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千里01”债券本金5,000万元。2019年11月,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将该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其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万元。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裁定书,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20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调解立案。 

第九起为国元证券诉上海明匠、沈善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善俊将其享有的对公司6,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2018年10月8日,公司起诉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列沈善俊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1月4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0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42,547.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本公司诉请。2020年2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第十一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ZHOUWENHUAN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于2018年10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10,051.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ZHOUWENHUAN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请。2020年5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公司收到部分执行回款。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第十二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双融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融资融券业务本金和利息,公司于2019年7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2,397.19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0年5月,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执行中,公司收到部分执行回款。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第十三起为国元证券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姜剑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公司于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姜剑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郝斌、青岛亚星承担连带责任,朱兰英以其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3月18日,公司与姜剑等签订补充协议。2021年3月23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提交撤诉申请书。2021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准予撤回仲裁决定书。 

第十四起为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约定回购期已届满,振发能源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振发能源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振发能源质押的振发集团6%的股权优先受偿;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及中启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20日,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当庭达成调解。2021年1月,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公司与振发能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终本裁定。 

第十五起为国元证券诉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管理的浦江1号资管计划持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富贵01”本金6,000.00万元。2020年2月,公司将该债券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因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十六起为安陆瑞奇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元证券委托合同纠纷:2020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安陆瑞奇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向其赔偿投资本金4,570万元及投资收益利息。因申请人安陆瑞奇科技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中止审理申请》,本案自2021年3月1日起中止审理。因申请人提出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2021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 

第十七起为国元证券(代定向资管计划)诉赵国栋、刘颖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定向计划管理人与赵国栋签订协议,约定赵国栋将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公司,刘颖为其配偶。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赵国栋未支付款项,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公司偿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54,63万元、违约金2,764.278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判令公司对其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6月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诉讼请求。2020年7月20日,法院通知对方提起上诉。因被告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书。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公司收到执行款。经委托人同意,2021年5月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第十八起为国元证券诉刘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楠偿还融资本金122,866,4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裁决公司对“天海防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律师费10万元。合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2019年6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裁决书,基本支持公司请求。2019年7月30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公司收到法院部分执行款。2021年5月,公司与刘楠就剩余债务履行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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