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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例涉盐违法犯罪案件秦安宣判

阻击涉盐犯罪 斩断餐桌隐形杀手

甘肃省首例涉盐违法犯罪案件秦安宣判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盐务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假盐”。

“百味盐为首”,食盐虽小,但关系千家万户,关乎百姓身体健康。

2017年1月1日,酝酿多时的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盐业改革释放出坚冰打破后的市场活力,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记者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采访获悉,自2015年以来,该分局所管辖的天水市、定西市等地的19个县区里,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个别经营户对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政策存在错误认识和片面理解,散布食盐专营放开等不实言论,一些生产企业在市内及各县区违反政策,寻找一些食品批发商代理食盐批发业务,工业用盐“化妆”成食用盐,通过不法渠道进行销售,给全市食盐市场稳定工作造成极大隐患。

2016年12月16日,秦安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涉盐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两名为谋取私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的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

对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判刑,在全省尚属首例。这起案件的宣判,给盐业体制改革后进入食盐市场销售食盐的经销商、个体户、食品加工用盐户及居民户给予警示教育,也给贩卖假冒伪劣食盐的不法之徒敲响了警钟。

 ▲2016年12月27日上午,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涉盐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1、工业盐巧“化妆”

2015年9月16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盐务分局下属的秦安、张家川、清水、庄浪、通渭五个县的盐务管理局组成执法组,在秦安县莲花镇进行盐业市场联合大检查时,发现个别餐厅及经营者使用或出售批号为“2015041435”的320克小包装假冒“中盐”牌海藻加碘食盐。这个批号的食盐不久前在兰州市永登县等地被盐务部门查扣过,被省盐务管理局通报为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使用“假盐”的餐厅负责人及经销店老板得知,这批盐均是从秦安县莲花镇“老赵调料店”老板赵某处购进的。盐务执法人员立即对“老赵调料店”的库房依法进行了检查,当场查扣该批号假冒盐品57袋,计1.17吨。

鉴于案情重大,联合执法组及时向天水盐务分局进行汇报,得到局领导指示——深挖线索,追根溯源,切断这条危及群众食用盐安全的贩私链条。

据赵某供述,这批盐是平凉市庄浪县的李某以低于当地食盐批发价推销给他的。天水盐务分局根据平凉市庄浪县、天水市张家川县两地的盐务局及兰州盐务分局永登县盐务局的信息反馈得知,李某在庄浪当地也贩卖过这种假冒伪劣食盐,曾多次被盐务管理部门查处。经有关部门对这批盐质量检测,这批假冒伪劣盐不含碘,属工业盐加工而成,应为人体禁止食用的盐品。

由于赵某、李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015年10月9日,天水盐务管理分局及时将这起案件移送天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

据天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民警张童介绍,天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案件移送书后,经审查后及时立案。由于该案涉及地域广泛,且社会影响较大,省公安厅也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并指定天水市公安局负责该案的侦查工作,成立了专案组。

在天水盐务分局的积极配合下,专案组先后多次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铜峡市、中卫市、吴忠市盐池县,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及天水市秦安县等地,经过5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查明李某在2015年4月至11月间,先后从宁夏银川陈某处多次购进批号为“2015041435”的假冒“中盐”牌深井海藻加碘盐达11吨之多,并销售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中卫市,甘肃兰州市永登县,白银市平川区,平凉市庄浪县,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秦安县等地,涉及地域广,且在被盐务部门多次查处之后继续贩卖,情节特别恶劣。

2016年1月23日,李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1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执行逮捕。与此同时,宁夏警方也追根溯源,2015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银川分局与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根据天水市公安局案件侦破情况,一举捣毁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吴忠市盐池县长期盘踞的张某、陈某、郝某三处用以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为原料,制贩假盐的黑窝点。

2、涉盐违法犯罪被判刑我省尚属首例

2016年12月16日,秦安县法院依法对李某、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秦安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经盐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无批发及运输食盐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宁夏陈某处低价购进假冒宁夏“天然湖”食用盐和假冒甘肃“深井海藻”加碘盐共计577袋,约10.44吨,其中售出3.94吨,被查扣6.5吨,李某将这些盐到运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中卫市,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莲花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甘肃省白银市、兰州市永登县等地销售,共计销售7次,销售14056元。这些盐经盐产品检验,均为无碘盐,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0元,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记者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了解到,对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判刑,在甘肃省尚属首例。

本案的主审法官、秦安县人民法院刑庭代理审判员黄春艳告诉记者,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黄春艳说,这起案件涉及的食品较为特殊,是不可或缺的食盐。国家为了防控碘缺乏病,明令禁止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碘含量标准的食盐,且食盐经营渠道要有一定的许可证才能运输、销售、批发。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并没收近7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是我市打击涉盐犯罪的先例,也表明了有关部门对涉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李某、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一案并非个例。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也对另外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据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周兴介绍,2015年农历八月的一天,西和县人钱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高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每大袋55元),在不能保证货源渠道是否正规的情况下购得50大袋批号为“2015041435”的“中盐”品牌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每大袋60小包。钱某随后又以每大袋80元的价格,将盐卖给了西和县的刘某,刘某又以每大袋90元的价格卖给西和县的吕某,吕某将其中部分以每大袋100元至103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西和县其他几位村民,其中14大袋及40小包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依法扣押,其余部分被吕某零售。

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批号为“2015041435”的“中盐”品牌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中并不含碘,且含有0.02mg亚硝酸盐,为不符合盐产品安全标准的非碘盐。

西和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钱某、高某、刘某、吕某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担刑责

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秦安县看守所内,作为全省首例涉盐案被判刑的被告人李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看守所里已经待了十个月,按照法院判决,还有两个月,李某就能出狱回到在平凉市庄浪县的家。

“儿子出生四个月了,我还没有见过面,一想起老婆孩子,心里真是又悔又恨。一定好好改造,出去再不赚这种不法之财了。”

李某告诉记者,2015年4月,他和朋友陈某一起打牌时,陈某说,自己在盐务局有认识的领导,从那里买食盐不上税,比较便宜。李某于是从陈某处购买了一袋20公斤装的宁夏“天然湖”食盐,在自己开的麻辣烫店里使用。后来,陈某又怂恿李某,把这批盐拉出去销售,每袋能挣10元钱。李某一看有利可图,便答应了,和其哥哥一起拉着盐,先后去宁夏青铜峡市、甘肃兰州市永登县、平凉市庄浪县等地销售。期间,李某曾多次被人举报,当地的盐务管理部门均对其进行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李某先后从陈某处购进假冒食盐共计500多袋,约11吨,只销售出去了3吨多,其余都被查扣了。

李某说,自己没意识到自己销售盐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只觉得陈某销售的食盐和盐务管理局的食盐价格相差较大,“这个盐我们自己家也在吃,老婆怀孕了也是吃的这个盐。被抓以后,我才知道这盐不但不含有碘,还含有亚硝酸盐,赶紧让办案民警给家里打电话,告诉老婆去医院检查一下,看看肚子里的孩子是否受到了影响,所幸孩子出生后一切都正常,想想都后怕,心里觉得特别对不起老婆,对不起孩子。”

对法律的无知使得李某身陷囹圄,那么,什么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又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秦安县法院刑庭代理审判员黄春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款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陇南市西和县法院刑庭法官周兴说,国家盐业改新政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推动市场推出品质更高的盐产品,但伴随着市场的放开,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盐业监管部门的难度增加了,一旦监管措施跟不上形势需要,就可能有不法分子进行盐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类案件也可能会呈上升的趋势,所以,建议盐业监管部门,在监管制度方面能与时俱进,在盐产品的质量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盐。

4、“盐改”并非取消“食盐专营”

盐业体制改革不是取消专营,而是在专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营监管体系,核心是突出食盐安全问题。所以,社会上一度传说国家已全面放开食盐专营,实际是一种谣言,其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副局长梁宝寿说,自2015年3月以来,我省各级盐业市场都出现了一些盐化企业业务人员,他们以许诺低盐价、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方法,联系个体经营户,市场经营食盐的个体户要谨防上当受骗。“国家盐改不是全面放开,而是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

梁宝寿解释说,今年1月1日实施的盐业改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第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批发经营食盐;第三,依法治盐,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依法打击制贩假盐,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那么,市民究竟如何选购食盐?梁宝寿介绍说,选购食盐首先从外表看,假碘盐的包装袋质地较次,颜色比较鲜艳。造假者摸透了消费者的心理,鲜艳的包装更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

其次,就封边的锯齿来说,假碘盐袋子锯齿棱角分明,切割比较明显。真碘盐袋子封边比较正规,两头封边宽度相等,但假碘盐袋子往往都会一端长出一些。

第三,从防伪标识来看,真碘盐袋子上的标识都工工整整地贴在同一个位置,而假碘盐袋子上的标识粘贴的明显不规范。

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盐务分局提醒广大市民和餐饮、食品从业者以及从事食盐零售商户,为了自身和家人及他人健康,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使用,更不能为了降低成本或追求利润,以工业盐、印染助剂等非食用盐产品为原料,制贩假盐,危害食盐安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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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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