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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7亿元诉讼长期不信披 董事长王文韬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3号)显示,经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600759.SH)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9年5月15日,洲际油气披露临时公告,共披露8起诉讼事项,其中,洲际油气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合计7.47亿元,占洲际油气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洲际油气应当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关涉诉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洲际油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王文韬作为洲际油气董事长,对洲际油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洲际油气及王文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洲际油气成立于1984年8月20日,注册资本22.64亿元,于1996年10月8日在上交所挂牌,当事人王文韬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65亿股,持股比例29.38%。当事人王文韬自2018年6月6日至今任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7月22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9年5月15日,你公司披露临时公告,共披露8起诉讼事项,其中,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合计7.47亿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你公司应当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关涉诉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月21日

关于对王文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号

王文韬:

经查,我局发现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9年5月15日,洲际油气披露临时公告,共披露8起诉讼事项,其中,洲际油气于2018年6月28日、9月15日、12月3日收到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合计7.47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洲际油气应当不晚于2018年12月5日前就相关涉诉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洲际油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洲际油气董事长,对洲际油气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现提醒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洲际油气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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