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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伦7个月两度遭北京朝阳海关处罚 均因漏缴税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网站于7月6日公布的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号)显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士伦”)因违反相关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共计55.63万元,遭北京朝阳海关罚款30.60万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北京博士伦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51185029806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润滑液”,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330790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55.63万元人民币,其中关税47.55万元人民币、增值税8.08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北京朝阳海关决定对北京博士伦处以罚款30.6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1987年博士伦公司进入中国市场,1988年博士伦公司与北京六零八厂合资建立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广州、沈阳、成都、武汉设立了五家分公司。公司生产和销售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眼睛护理产品,包括透明镜片,彩色镜片,护理产品等,实现产品的全面覆盖。其中透明镜片包括日抛,月抛,季抛,半年抛和年抛的不同抛弃周期,同时还有专门针对散光的专业性产品。 

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67亿人民币,魏培康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博士伦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60%,北京玻璃集团公司持40%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网站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19〕030号)》显示,北京博士伦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71000037924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镜盒”,申报税号为39231000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420232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31.92万元人民币,其中关税27.28万元人民币、增值税4.64万元人民币。北京朝阳海关决定对北京博士伦处以罚17.56万元人民币。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天眼查披露的企业年报信息显示,北京博士伦2019年销售总额12.37亿元,同比减少0.64%;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12.32亿元,同比减少1.04%;净利润4730.85万元,同比减少65.67%。在营收、净利润“双下滑”的同时,北京博士伦2019年的负债有所增长,达5.31亿元,同比增长1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号  

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51185029806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润滑液”,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330790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556327.40元人民币(其中关税475493.51元人民币、增值税80833.89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598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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