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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鼎锋海川3宗违规遭令改正 私募投资者风险不匹配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银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缺少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部分基金合同缺失基金的出资数额等必备要素;部分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份额未填写。

宁波银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银监局决定对该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3年10月18日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租赁、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等。

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控股股东为宁波鼎锋驭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9%、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以下为原文:

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缺少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部分基金合同缺失基金的出资数额等必备要素;部分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份额未填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机构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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