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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多策投资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7月3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杭州方正多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正多策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募集过程中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

二、部分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方正多策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方正多策投资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为400万。业务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曾用名为杭州多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股东为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00%。法定代表人为王晢金,持股比例为37.0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方正多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方正多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募集过程中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

二、部分基金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单位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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