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 > 信息 > 正文

浙江联合基金3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两年年报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联合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

二、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联合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联合基金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天眼查显示,浙江联合基金于2015年03月24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韶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的大股东为上海彤责投资中心,持股比例60.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

二、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1日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